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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专员
发表于: 2020-5-1 16:5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进一步落实贵港市本级购买

新建商品住房契税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贵政办通〔2020〕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在贵港市本级购房实施契税补贴,具体通知如下:

补贴范围及标准

01

本通知实施期间,在贵港市本级(即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范围内购置新建商品住房,且进行合同网签及备案的(失信被执行人除外),可按实际缴纳契税享受全额首次转移登记契税补贴。

本通知中的“新建商品住房”不包含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限价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政策性住房、二手房。本通知实施前,已网签或备案的,不享受补贴;实施前,已网签或备案的,在实施期间,通过退签、撤销备案重新再签约备案的不予补贴。我市引进人才在市本级购房的,按照我市各级政府人才引进培养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已享受人才补贴的,不重复享受购房补贴;在本通知实施期间内被认定为引进人才,享受市本购房契税补贴的,在领取人才补贴时相应扣减契税补贴。

补贴方式

02

购房契税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补贴方式,所需资金按税款归属由同级财政相应承担。在兑现补贴时,统一由市财政先行垫付,年度终了,市财政通过市与三区年终结算办理资金分担事宜。

补贴申领需提供的材料

03

(一)乡镇教师、乡镇干部、进城务工人员。乡镇教师、乡镇干部、进城务工人员,申领补贴需提供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契税补贴申请表、购房人身份证、户口本、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务工证明、购房合同备案证明(住建部门自行查询)、已缴纳契税凭证、个人银行账户开户行和账号。购房合同日期需在本通知实施期限内(即2020年3月25日起至10月31日止);合同备案证明和已缴纳契税凭证日期需在2020年11月15日前。以上申请材料需在2020年11月15日前提交,超过提交期限提交材料的,不再受理。

注:乡镇教师是指在贵港市乡镇(街道办)、村公办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在职教师(含特岗教师、编制总量控制数内的聘用教师);乡镇干部是指在贵港市乡镇党政机构和事业站所任职的在职在编干部和大学生村官;进城务工人员是指户籍标注的住址为贵港市辖区乡镇(含街道办、村)范围内,且在贵港市范围内务工的居民。

(二)其他人员。其他人员(指除乡镇教师、乡镇干部和进城务工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申领补贴需提供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契税补贴申请表、购房人身份证、购房合同备案证明(住建部门自行查询)、已缴纳契税凭证、个人银行账户开户行和账号。购房合同日期需在本通知实施期限内(即2020年3月25日起至8月31日止);合同备案证明和已缴纳契税凭证日期需在2020年9月15日前。以上申请材料需在2020年9月15日前提交,超过提交期限提交材料的,不再受理。

申请人必须按以上要求提交申请补贴材料1份(复印件),并同时提交原件核对,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不予办理。

补贴办理流程

04

(一)申领补贴办理流程。符合申办条件的购房人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市政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市委组织部负责将全市引进人才的名单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并将审核通过的购房人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形成正式书面资金申请材料,每3个月向市财政局申报1次购房补贴资金;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补贴资金支付至购房人账户。

(二)退房退补办理流程。由于退房或其他原因需要解除合同备案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同意,出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审核意见书》,购房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该意见书、身份证到市政务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申请退款。退还政府补贴后方可办理注销购房合同手续。如发现违规骗取补助资金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缴补贴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购房人的法律责任。

其他

02

(一)市住建部门要做好补贴的审核、申请、发放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等工作;市委组织部要做好全市引进人才的统计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做好政策宣传等工作。

(二)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购房;要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购房人员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服务;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杜绝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出现。

本通知自2020年3月25日起实施,2020年10月31日结束,其中:乡镇教师、乡镇干部、进城务工人员享受补贴的期限为2020年3月25日至10月31日;其他人员享受补贴的期限为2020年3月25日至8月31日。桂平市、平南县可参照执行,所需经费由桂平市、平南县自行解决。

本通知由贵港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和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贵港市本级购房契税补贴申请表

2.贵港市本级解除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审核意见表

附件1

贵港市本级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契税补贴申请表

备注:

1.9月1日前,所有购房人员仅需提供:契税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已缴纳契税凭证、个人银行账户开户行和账号;

2.从9月1日起,属乡镇教师购房的,另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需注明是在职在编教师、还是特岗教师或者编制总量控制数内的聘用教师;属乡镇干部的,另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在职在编证明;属进城务工人员的,另需提供个人户口本和务工证明。

附件2

贵港市本级解除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审核意见表

宣粉们还有什么疑问?

这里有

贵港市本级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契税补贴细则政策解读

一起来看看吧

一、购房契税补贴范围及标准是什么?

在贵港市本级(即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范围内购置新建商品住房,且进行合同网签及备案的,可按实际缴纳契税享受全额首次转移登记契税补贴,即办理购房人名下的不动产证时的契税补贴。

二、什么时间购房才可以享受补贴?

本通知自2020年3月25日起实施,2020年10月31日结束,其中:乡镇教师、乡镇干部和进城务工人员享受补贴的期限为2020年3月25日至10月31日;其他人员(即除乡镇教师、乡镇干部和进城务工人员以外的人员)享受补贴的期限为2020年3月25日至8月31日。

1.购房人属乡镇教师、乡镇干部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日期需在2020年3月25日至10月31日之间;合同备案证明和已缴纳契税凭证日期需在2020年11月15日前。所有申请材料需在2020年11月15日前提交,超过提交期限提交材料的,不再受理。

2.购房人属其他人员的(即除乡镇教师、乡镇干部和进城务工人员以外的人员),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日期需在2020年3月25日至8月31日之间;合同备案证明和已缴纳契税凭证日期需在2020年9月15日前。所有申请材料需在2020年9月15日前提交,超过提交期限提交材料的,不再受理。

三、乡镇教师、乡镇干部、进城务工人员如何界定?

1.乡镇教师是指在贵港市乡镇(街道办)、村公办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在职教师,包含在职在编教师、特岗教师以及编制总量控制数内的聘用教师。

2.乡镇干部是指在贵港市乡镇党政机构和事业站所任职的在职在编干部,即在乡镇(或街道办)党委、政府及其下属站所任职的在职在编干部和大学生村官。

3.进城务工人员是指户籍地址为贵港市辖区乡镇(含街道办、村)范围内,且在贵港市范围内务工的居民。

四、购房人如何申办购房契税补贴?需要哪些材料?在哪里办理?

符合申办条件的购房人在购房合同备案并缴纳契税后,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市政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在2020年3月25日-8月31日期间(该时间指购房合同时间)购房的人员,申领补贴需提供《贵港市本级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契税补贴申请表》、购房人身份证、购房合同备案证明(住建部门自行查询)、已缴纳契税凭证、个人银行账户开户行和账号。

2020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其他人员购房不再享受补贴,乡镇教师、乡镇干部和进城务工人员在此期间购房的,申领补贴需提供《贵港市本级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契税补贴申请表》、购房人身份证、购房合同备案证明(住建部门自行查询)、已缴纳契税凭证、个人银行账户开户行和账号之外,乡镇教师和乡镇干部还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在职在编证明,进城务工人员还需提供个人户口本和务工所在单位(企业)出具的务工证明。

除申请表和合同备案证明外,所有申请补贴的材料需核对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购房合同是否已备案可由购房人本人在以下网站进行查询:http://ggfcw.bbwyun.com/

五、有什么特殊人群不能享受补贴吗?

我市引进人才在市本级购房的,按照我市各级政府人才引进培养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重复享受购房补贴。失信被执行人也不能享受该项补贴。

六、有什么特殊房源不能享受补贴吗?

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限价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政策性住房、非住宅性质的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不享受补贴。

七、有什么特殊情况不享受补贴吗?

本通知实施前已进行购房合同网签或备案的,在实施期间,通过退签、撤销备案重新再签约备案的不予补贴。

八、申领补贴后还可以解除合同吗?

由于退房或其他原因需要解除合同备案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同意,出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审核意见书》,购房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该意见书、身份证到市政务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申请退款。退还政府补贴后方可办理注销购房合同手续。如发现违规骗取补助资金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缴补贴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购房人的法律责任。

九、如何得知是否获得补贴?

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将在补贴款发放前收到住建部门短信通知。

>>>更多资讯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了解

贵港市委网信办指导 贵港日报/贵港新闻网出品

内容来源 ▍贵港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贵港市税务局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值班编辑 ▍覃科博

值班主任 ▍谢静翔

法律顾问 ▍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 0775—4251733

报料电话 ▍0775-4523503、4521951、455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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